装修是一件浩大且繁琐的工程,挑选家具更是让不少消费者操碎了心。面对鱼龙混杂的家具市场,消费者很多时候需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南谯区某橱柜经营部支付原告朱某三倍货款赔偿金9万余元。案情回顾
王某在某商场一楼经营着一家集橱柜、家具销售及安装为一体的经营部,本可以踏踏实实经商,把日子过的红红火火。谁料,王某却打起了“挂羊头,卖狗肉”的主意。2020年5月,顾客朱某从王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批实木橱柜,经营部向朱某出具了两份A品牌橱柜定货单,定货单载明了定金及下料款共计3万余元的合同款价,在朱某支付完合同款价后,该经营部完成了橱柜的安装。但在验收的过程中,朱某却发现自己购买的衣柜、鞋柜等均无A品牌标识,认为王某的经营部提供的产品系假冒,遂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
2020年10月,一份来自广西A品牌的鉴定函验证了朱某的判断。该鉴定函显示,A品牌于2020年1月9日后未接到王某的下货单,之前供货给王某的产品都打有该品牌标志,且A品牌并未授权给滁州地区任何人销售资质。在随后的协商过程中,店主王某拒不出面,且从商场逃场,朱某在接受了商场3万余元的先行赔付款后将经营部告上法庭。
南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经营部的招牌、宣传牌均表明其销售的是A品牌的产品,对消费者而言构成公示。双方签订的定货单抬头系格式性的“A品牌订货单”,经营部在明知其销售的产品情况下仍未在订货单内标注真实的产品品牌,且在销售过程中并未明确告知,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需擦亮眼睛,仔细核查商铺经营资质,可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检验合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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